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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治疗康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1、治疗

    (1)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2)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
    (3)强制隔离戒毒所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2、所外就医
    (1)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允许所外就医。
    (2)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决定机关提出变更社区戒毒的建议,决定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保护性约束措施
    (1)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2)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4、康复
    (1)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2)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3)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4)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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