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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十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十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由办案单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或代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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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 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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